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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14:03:28   浏览量 :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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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有关要求,在第一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上海市为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北京市西城区等71个市(区)为安宁疗护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自行选定试点地区开展省级安宁疗护工作试点。
  二、试点任务
  (一)开展试点调查。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调查,掌握机构和居家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医护人员认知、患者及其家属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
  (二)建设服务体系。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探索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在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疗护病区。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逐步推动形成覆盖试点地区、举办主体多元、服务形式多样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三)明确服务内容。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四)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的通畅合理的转介制度。
  (五)探索制度保障。
  1.构建价格体系。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推动心理疏导、上门服务等项目纳入收费范围。探索推动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
  2.保障药物配备。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改进政府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专家库。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规划,遴选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高等医学院校等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确保安宁疗护服务质量。
  4.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七)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八)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订本市(区)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统一报我委老龄司。
  (二)抓好试点示范。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积累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特点和优势,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争取有所突破;要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效果评价和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要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进行客观的质量和效果评价,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我委老龄司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调研评估和工作总结。
  联 系 人:老龄司  郑韵婷、李雪婷
  联系电话:010—62030806、62030609

  附件:第二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第二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名单

  一、安宁疗护试点省(市)
  上海市
  二、安宁疗护试点市(区)
  1.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
  2.河北省:邢台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
  3.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
  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
  5.辽宁省:沈阳市
  6.吉林省:吉林市、白城市、通化市
  7.黑龙江省:鹤岗市、黑河市
  8.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连云港市
  9.浙江省:温州市、嘉兴市
  10.安徽省:蚌埠市、滁州市、淮北市
  11.福建省:福州市、漳州市
  12.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萍乡市、吉安市
  13.山东省:淄博市、聊城市、菏泽市
  14.河南省:郑州市、鹤壁市、濮阳市、商丘市
  15.湖北省:孝感市、荆州市、十堰市、随州市
  16.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益阳市
  17.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汕头市、中山市
  18.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19.海南省:海口市
  20.重庆市:北碚区、九龙坡区、石柱县
  21.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自贡市
  22.贵州省:贵阳市、六盘水市
  23.云南省:昆明市
  24.陕西省: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
  25.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
  26.青海省:海东市
  2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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